(2016)川0522民初11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与黄再云、钟才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黄再云,钟才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川0522民初119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地址:四川省合江县合江镇少岷路***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跃华,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伦,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再云,男,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人。被告:钟才勇,男,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与被告黄再云、钟才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主动还清借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王 颖代理审判员 陈明琼人民陪审员 李锦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晓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