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38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晋生与被执行人王庆祥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止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晋生,王庆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8执289号申请执行人胡晋生,男,成年,雄县。被执行人王庆祥,男,成年,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胡晋生与被执行人王庆祥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胡晋生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雄民初字第06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薛永辉审 判 员  郭中波代理审判员  雷立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泽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