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24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宁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刘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某某,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24执184号申请执行人宁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人宁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刘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业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的(2016)辽02民终111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5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冻结其银行账户并查封被执行人王某某所有的渔船,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暂不处置。现案外人唐某某自愿以其所有的吉普车为本案被执行人所欠款项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经查,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无法履行义务,对此,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对其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鉴于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宁至民审判员 栾玉广审判员 贾宏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欣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