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刑更7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黑某盗窃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黑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刑更742号罪犯黑某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30日作出(2012)绥刑初字第000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交纳)(刑期从2011年8月19日起至2021年8月18日止)。该犯于2014年11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8月18日。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黑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科成绩良好;能够积极参加各项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内勤改造岗位上,踏实肯干,积极进取,服从管理,能够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区干警的一致好评。在计分考核中,该犯累计获得“积极”十三个。上述事实,有榆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呈请减刑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榆林监狱干警证明及谈话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黑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各项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黑某减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8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中彦审 判 员 苏小娟代理审判员 韩连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 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