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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3执12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戴春荣与被执行人李福祥、南京驰流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春荣,李福祥,南京驰流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1211号申请执行人戴春荣,男,汉族,1970年2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福祥,男,汉族,1963年2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南京驰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古柏园区375号。法定表人李福祥,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戴春荣与被执行人李福祥、南京驰流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13民初20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一、李福祥尚欠戴春荣本金30万元及利息2万元。此款分期给付:2016年6月30日前给付5万元;2017年2月28日前一次性付清余款25万元及利息2万元。二、如李福祥有一期未按约支付,则戴春荣有权对全部余款申请执行。三、如李福祥不能在上述履行期内给付,则自申请执行之日起按全部未付款的每日按万分之1.75计算利息。四、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20元,均由李福祥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50250元。余款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剩余申请执行标的274670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分期支付,于2017年1月25日前支付150000元,于2017年8月30日前全部付清。若被执行人未能按上述协议履行,则申请执行人可按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本院认为,案件当事人经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但该执行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3民初20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杨 军执 行 员  韩 栋执 行 员  林志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李红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