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4民初7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绩溪支行与汪帮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绩溪支行,汪帮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4民初79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绩溪支行,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负责人:王道权,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熙飞,安徽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帮芬,女,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汪帮芬经本院采取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只能采取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晓平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人民陪审员 张 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心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