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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执26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詹某某与被执行人樊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某某,樊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2630号申请执行人詹某某,女。被执行人樊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詹某某与被执行人樊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824执26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康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