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21执98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叶伟成与伊犁众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伟成,伊犁众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21执981-1号申请执行人叶伟成,男,汉族,1959年2月6日出生,现住伊宁市。被执行人伊犁众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高璞,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叶伟成与被执行人伊犁众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伊民终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2016年10月26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6年10月26日,申请执行人叶伟成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伊民终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 东代理审判员 吕 清 河代理审判员 拜克他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巴丽努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