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171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上海明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松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明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松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7164号原告:上海明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诸陆路2666号107室。法定代表人:刘明君。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夏,女,系原告的员工。被告:朱松芳,女,196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明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松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明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明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由原告上海明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施文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嘉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