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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5民初26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周作勇与李家俊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初2698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作勇,李家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5民初2698号原告周作勇,住湖南省耒阳市。被告李家俊,住广州市南沙区。原告周作勇诉被告李家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公告送达)未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结。原告诉称,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500元以及利息(从2015年8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被告未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取5500元,承诺同年8月30日还款,逾期以每日20元付息。同日,被告又向原告借取1000元,承诺同年8月30日还款,逾期以每日4元付息。被告届期不能还款,原告遂于2016年6月29日提出本案诉讼。以上事实,有被告签字并按指印确认的《借条》2张所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是借贷合同关系,被告不能依约还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还本付息,理由充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家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向原告周作勇归还借款本金6500元和支付利息(从2015年8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未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家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智广人民陪审员  黎嘉明人民陪审员  周柏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