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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执21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孙宝奎与张海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宝奎,张海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02执2189号申请执行人:孙宝奎。被执行人:张海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宝奎与被执行人张海年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6)甘0602民初290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偿付申请执行人工资欠款163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602民初29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赵国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顾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