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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执11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苏罗玲与苏水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罗玲,苏水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11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罗玲,女,汉族,1979年3月6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苏水昌,男,汉族,1965年4月10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执行苏罗玲与苏水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苏罗玲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书面确认,亦无法提供苏水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苏罗玲的债权300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尹胜虎代理审判员  谢源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洪福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