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17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朱俊章盗窃、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俊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732号罪犯朱俊章,男,198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广西贺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2011)贺八刑初字第3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俊章犯盗窃、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朱俊章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2012)贺刑终字第1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朱俊章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19日交付执行。罪犯朱俊章曾于2014年1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26年1月5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6年10月12日,以罪犯朱俊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罪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朱俊章减刑一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朱俊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表扬,2015年度获监狱优秀学员。自2014年9月起至2016年6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8.2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刑。本院认为,罪犯朱俊章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未履行财产刑,故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俊章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5年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蔡 勇审判员 肖四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蒙佩娜appoint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