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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82民初14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2民初1477号原告:王某,女,1980年8月8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妙珍,沁阳市“148”法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1973年7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李翠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