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82民初14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2民初1477号原告:王某,女,1980年8月8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妙珍,沁阳市“148”法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1973年7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李翠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