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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执55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符永燕与北京市缘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永燕,北京市缘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5553号申请执行人:符永燕,女,1980年6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市缘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3376XXXX),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福宝巷7号。法定代表人董肖波,总经理。符永燕与北京市缘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缘多食品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京兴劳人仲字(2015)第92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符永燕于2016年9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缘多食品公司给付工资8600元。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缘多食品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缘多食品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缘多食品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符永燕申请执行的案款8600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调查核实,被执行人缘多食品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兴劳人仲字(2015)第92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潇审判员 马元凯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熊诗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