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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恢17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王玲玲、潘永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玲玲,潘永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恢1760号申请执行人王玲玲,女,196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潘永乐,男,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申请执行人王玲玲与被执行人潘永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温瑞执民字第2850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程序。现经恢复执行到案款3910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恢176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助理执行员  杜荣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阮选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