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2民初70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常熟卓世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常州润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卓世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常州润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12民初7094号原告常熟卓世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尚湖镇练塘工业区华强北路。法定代表人郭启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常州润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瞿家村。法定代表人钱俊,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常熟卓世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润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卜昕,人民陪审员郎金法、钱永彪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熟卓世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卓世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熟卓世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常熟卓世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卜 昕人民陪审员 钱永彪人民陪审员 郎金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包丽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