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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民辖终8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福建景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卓群与福建航建散装水泥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景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卓群,福建航建散装水泥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辖终8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景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林卓群。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卓群,男,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航建散装水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严孔征,总经理。上诉人福建景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卓群因与被上诉人福建航建散装水泥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民初35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福建景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卓群上诉称,上诉人福建景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晋安区,本案应由晋安区人民法院管辖,鼓楼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上诉人福建景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卓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福建航建散装水泥贸易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双方当事人在案涉《水泥买卖合同》中约定“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是有效的。根据上述约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提交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霞代理审判员  林伟代理审判员  魏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施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