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刑终1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陈光跃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光跃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刑终129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光跃,男,1990年2月2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汉族,中专文化,居民,住灵山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1日被灵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光跃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2016)桂0721刑初25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光跃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钟景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陈光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被告人陈光跃与被害人陈某2因土地分配问题产生矛盾纠纷。2016年2月24日18时许,陈光跃纠集多人,持铁水管前往灵山县伯劳镇伯劳村委会大坪岭队陈某2的住宅处,对陈某2等人实施殴打。在殴打的过程中,陈光跃持铁水管打中陈某2的右小腿。陈某2被打伤后,到灵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陈某2的伤情为:右腓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脑震荡。经灵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陈某2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伯劳派出所民警于2016年3月31日19时许抓获陈光跃。另查明,2016年8月17日,被告人陈光跃的母亲覃大莲代陈光跃赔偿了人民币4500元给被害人陈某2和陈某1、郭某。以上事实,被告人陈光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人陈某1、郭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相片,被告人陈光跃的供述,灵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灵公刑鉴(法临)字(2016)52号法医鉴定书,灵山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灵山县人民医院伤情介绍、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原判认为,被告人陈光跃纠集多人,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陈光跃提出犯意并积极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陈光跃持械伤人,应对其从严惩处。陈光跃归案后直至庭审过程中,如实交代其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是由于民间纠纷引起的,可酌情从轻处罚。陈光跃的家属代其赔偿了人民币4500元给被害人陈某2等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陈光跃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综合本案案情,决定对陈光跃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光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上诉人陈光跃上诉提出,被害人陈某2有过错,其已赔偿全部经济损失,请求本院从轻处罚。钦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建议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原判认定的事实,采信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陈光跃提出的上诉意见,经核查,陈光跃与被害人陈某2因土地纠纷产生积怨,案发当天,陈光跃纠集多人持械上门殴打陈某2致轻伤二级的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的本案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现有的证据不能证实陈某2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及陈光跃已全部赔偿陈某2经济损失的事实,且原判根据本案的客观实情已依法对陈光跃从轻处罚,所处刑罚在法定幅度内,因此,本院对陈光跃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光跃纠集多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陈光跃提出犯意并积极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陈光跃持械伤人,应从严惩处。陈光跃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因民间矛盾引发,陈光跃的家属已代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5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陈光跃提出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钦州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 波审判员 梁明晔审判员 郑玉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宝文appoint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