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5民初73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浙江万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李云飞、张贞莲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万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云飞,张贞莲,叶雪鸿,建德市明辉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7385号原告浙江万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沿山村。法定代表人郑桐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江斌、石磊,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云飞,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被告张贞莲,女,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被告叶雪鸿,男,196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被告建德市明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李家镇前山排村。法定代表人徐云。案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万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云飞、张贞莲、叶雪鸿、建德市明辉运输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万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周 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汪惠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