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民初29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张锋与王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锋,王中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2947号原告:张锋,男,1978年11月26日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克军,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寒芽,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中华,男1962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该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原告张锋与被告王中华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中,被告王中华于2016年6月4日因病死亡。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王中华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故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杨 瑞人民陪审员 田 君人民陪审员 张淑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