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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92执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宜昌华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曹菁波、牟芳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华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曹菁波,牟芳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92执7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宜昌华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区伍临路31号C区1号楼。法定代表人何文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曹菁波,男,197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牟芳兰,女,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系曹菁波妻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昌华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曹菁波、牟芳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区5号楼(房屋所有权证号:宜市房权证西陵字第××号)的房屋一套正在评估、拍卖之中,要待上述财产拍卖变现后方可继续进行。其他被执行人目前无银行存款,无房屋,无股权,无车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 伟审判员 张浴阳审判员 谢 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泽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