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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23民初14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田继龙与王存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林格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继龙,王存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23民初1419号原告:田继龙,农民,住和林格尔县。被告:王存财,50岁,农民,住和林格尔县。原告田继龙与被告王存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继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009元,减半收取计50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吴铁平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娜林珠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