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23民初14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田继龙与王存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林格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继龙,王存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23民初1419号原告:田继龙,农民,住和林格尔县。被告:王存财,50岁,农民,住和林格尔县。原告田继龙与被告王存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继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009元,减半收取计50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吴铁平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娜林珠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