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执6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茹与李学国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茹,李学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613号申请执行人:王茹,女,汉族,1981年5月21日出生,无业。被执行人:李学国,男,汉族,1977年4月25日出生,西安融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工程师。本院在执行王茹与李学国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茹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执6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柳佳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