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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6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茹与李学国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茹,李学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613号申请执行人:王茹,女,汉族,1981年5月21日出生,无业。被执行人:李学国,男,汉族,1977年4月25日出生,西安融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工程师。本院在执行王茹与李学国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茹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执6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柳佳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