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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执14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庆德仁与汪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庆德仁,汪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421号申请执行人:庆德仁,男,1975年4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汪琪,男,1974年4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庆德仁申请执行汪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2016)皖1126民初105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汪琪偿还庆德仁借款本金7000元及自2014年11月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于2016年5月10日之前偿还借款本金7000及违约金600元计76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汪琪负担。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6民初10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远标审 判 员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