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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民申40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唐亚平与江阴齿轮箱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亚平,江阴齿轮箱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40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亚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阴齿轮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山观工业园区澄山路***号。法定代表人:俞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江苏信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唐亚平因与被申请人江阴齿轮箱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齿轮箱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锡民终字第2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唐亚平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请求依法再审。唐亚平患有严重的职业病,2014年12月病发无法正常工作,齿轮箱公司不仅不批准病假,还调整唐亚平从事卫生打扫工作,造成唐亚��无奈旷工,齿轮箱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齿轮箱公司提交意见称,1.再审申请人唐亚平没有履行请假手续无故旷工多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制度,作出解除与唐亚平的劳动关系的决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2.公司对员工进行过规章制度培训,唐亚平的旷工行为是明知故犯。3.唐亚平关于其患有职业病、公司医务室不同意其住院治疗等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是无中生有。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唐亚平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唐亚平虽称其因病需要治疗向公司请假,公司未予批准,造成其旷工,但唐亚平并无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因病向公司履行了请假手续。且公司以旷工为由通知其解除劳动关系后,唐亚平于次日即办理了退工手续,并未提出异议。因此,唐亚平主张齿轮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唐亚平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亚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曹 霞代理审判员  傅志成代理审判员  谢春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戴玉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