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7民初17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任俊贤、河北森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俊贤,河北森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翟现华,姚晓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7民初1783号之一申请人:任俊贤,女,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商户。被申请人:河北森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苍南路龙泉花苑售楼部。法定代表人:吴永辉。被申请人:翟现华,男,1981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姚晓月,男,198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任俊贤与被申请人河北森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翟现华、姚晓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任俊贤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法院依法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森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翟现华、姚晓月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0万,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任俊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森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翟现华、姚晓月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0万,冻结期限一年。申请保全费3520元,由申请人任俊贤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辉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