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107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国良与阮丽萍、徐再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良,阮丽萍,徐再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10773号原告:陈国良,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阮丽萍,女,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徐再明,男,196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陈国良与被告阮丽萍、徐再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阮丽萍、徐再明偿还原告借款230000元及利息(其中借款130000元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其中借款100000元自2015年12月20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阮丽萍、徐再明系夫妻关系。被告阮丽萍因需分别于2009年11月28日、2015年12月20日向原告陈国良借款130000元、100000元,合计230000元,并出具相应借条二份,其中借款130000元未约定借款利率,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两笔借款均未约定还款期限。后上述款项经原告催讨无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阮丽萍、徐再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陈国良借款230000元及利息(其中借款130000元自2016年9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其中借款100000元自2015年12月20日起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883元,减半收取2441.5元,由被告阮丽萍、徐再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4883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23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代理审判员 蔡渭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明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