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81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梁祜坤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祜坤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881刑初46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祜坤,男,1965年11月26日出生于广西桂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桂平市。因涉嫌犯开���赌场罪,于2016年6月17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梁锐全,广西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诉(2016)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祜坤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式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祜坤及其辩护人梁锐全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祜坤伙同他人经密谋后,于2016年6月8日至12日,先后在桂平市社步镇丰贺村、清石村、新民村等地开设赌场供赌徒参赌,并从中抽水获利。在开设赌场过程中,被告人梁祜坤主要负责招引他人来参与赌博。期间,被告人梁祜坤等人共抽水获利人民币6000元,其中,被告人梁祜坤分得人民币1400多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梁祜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材料等书证,证人梁某、何某、陈某、邓某、洗某1、潘某、杨某、陈某2的证言,被告人梁祜坤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照片,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祜坤伙同他人开设场所供他人参与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祜坤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在庭审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梁祜坤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梁祜坤于2016年6月17日下午因其他事情去到桂平市公安局社步派出门口处被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梁祜坤主观上没有自动投案的意愿,且其向公安机关交代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已为公安机关所掌握,被告人梁祜坤的行为不符合有关自首的法律规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纳。被告人梁祜坤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庭审后又退出其违法所得的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梁祜坤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零三条第二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祜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7日起至2016年12月16日止。)二、被告人梁祜坤退出违法所得的赃款人民币一千四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覃江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珊appoint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