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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恢3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张灵巧与衡水德达铸造有限公司、景县景达铸造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灵巧,衡水德达铸造有限公司,景县景达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恢390号申请执行人张灵巧,女,1950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衡水德达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德生,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景县景达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俊清,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灵巧申请执行上述被执行人衡水德达铸造有限公司、景县景达铸造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景县景达铸造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23日被景县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被执行人衡水德达铸造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6日被衡水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至今,未查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二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造成本案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09)衡桃西民二初字第1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赵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月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