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02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杨易勇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易勇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02刑初351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易勇,男,1978年6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0319780619903Χ,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6)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易勇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易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1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杨易勇驾驶豫N×××××号江淮牌厢式货车,沿商丘市梁园区希望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新兴路交叉口北侧时,与郭某1驾驶的正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电动三轮车接触碰撞,造成车辆侧翻和乘车人高胜秀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高胜秀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杨易勇驾车逃逸。当日21时许,杨易勇向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大队投案。案发后,民事调解赔偿。并向法庭提供了有关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易勇的行为触犯了《���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易勇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1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杨易勇驾驶豫N×××××号江淮牌厢式货车,沿商丘市梁园区希望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新兴路交叉口北侧时,与郭某1驾驶的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电动三轮车接触碰撞,造成车辆侧翻和乘车人高胜秀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高胜秀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杨易勇驾车逃逸。当日21时许,杨易勇向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大队投案。案发后,民事部分调解赔偿。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易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郭某1、郭某2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报警经过、无犯罪前科证明、���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查询信息、户籍信息、诊断证明、尸体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协议书、委托书、自愿谅解书、赔偿凭证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易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杨易勇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杨易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且取得其谅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社会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易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申道强审 判 员 李 伟代审判员 李方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