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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302民初9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黄城锋与宋黑皮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城锋,宋黑皮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主管院长签发拟稿人核稿人打印份校对人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302民初928号原告黄城锋,男,198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太和县。被告宋黑皮,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本区。原告黄城锋与被告宋黑皮定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2016年9月10日,黄城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城锋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黄城锋负担。审 判 长  常赣斌审 判 员  韩定如审 判 员  罗树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肖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