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91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龚志文与欧阳顺平、河南省恒顺昌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志文,欧阳顺平,河南省恒顺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91执458号申请执行人龚志文,男,汉族,1968年8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欧阳顺平,男,汉族,1965年10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被执行人河南省恒顺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歌庄村幸福大道中段,组织机构代码:56514318-0。本院在执行龚志文与欧阳顺平、河南省恒顺昌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高新民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欧阳顺平、河南省恒顺昌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龚志文借款本金650万元、利息109.145833万元、案件受理费70950元及保全费5000元,合计:766.740833万元。被执行人欧阳顺平、河南省恒顺昌置业有限公司还需承担本案的执行申请费65737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欧阳顺平、河南省恒顺昌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及收入773.31453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鹏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万 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