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2刑医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子忠强制医疗刑事决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子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强 制 医 疗 决 定 书(2016)鲁0522刑医2号申请机关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检察院。被申请人王子忠,男,1954年10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利津县。2016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经鉴定其无刑事责任能力,同年5月5日被解除强制措施。现临时保护性约束于利津精神卫生医院。法定代理人王国利,农民。诉讼代理人王希国、卜祥亭,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利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公诉医申〔2016〕2号强制医疗申请书,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王子忠强制医疗。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阅了移送的案卷材料,听取了其法定代理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会见了被申请人。根据法定代理人的申请,决定不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利津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称:2016年3月2日21时许,王子忠在利津县利津街道办事处韩牛村被害人宋某丁家中因宅基地问题与其发生争执,并用木棍将宋某丁打伤,后宋某丁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子忠患“×××××”,作案时其实质辨认和控制能力丧失,对本案无刑事责任能力。利津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申请人王子忠实施故意伤害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强制医疗。被申请人王子忠的法定代理人及诉讼代理人均对检察机关的申请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日21时许,被申请人王子忠在利津县利津街道办事处韩牛村被害人宋某丁家中因宅基地问题与其发生争执,并用木棍将宋某丁打伤,后宋某丁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宋某丁系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烟台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申请人王子忠患“×××××”,作案时其实质性辨认和控制能力丧失,对本案无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有物证木棍、枕巾、白色塑料袋,证人宋某甲、张某甲、王某甲、王国利、宋某乙、李某、宋某丙、张某乙的证言,烟台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利津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东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DNA检验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提取笔录,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人口信息查询结果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子忠实施故意伤害的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其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利津县人民检察院要求对其强制医疗的申请成立,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子忠强制医疗。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书面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申请复议书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兆军人民陪审员 匡柏林人民陪审员 宋绍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付 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