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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执民字第59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华飞与何如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富执民字第5911号申请人张华飞与被执行人何如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5)杭富商初字第263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华飞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8733.33元,另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790元、执行费93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无房产但其名下有小车一辆(该车已被本院另案查封),除被另案查封的小车外现暂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05月18日向申请人发出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执行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无法执结,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杭富执民字第5911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凌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