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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21执238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梁万红与孙培全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万红,孙培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21执238之二号申请执行人:梁万红。被执行人:孙培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梁万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培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8025元,已执行17430元,执行费470元已缴。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从另案转入本案11530元,后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孙培全之妻史雪琴账户存款5900元,此外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建华审 判 员  陈 毅代理审判员  马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朝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