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民初42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长沙宏银机械有限公司与谢安桥、谢鸿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宏银机械有限公司,谢安桥,谢鸿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4209号原告:长沙宏银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938号村民周佑梅私宅。法定代表人:赵红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光灿,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系长沙宏银机械有限公司员工。被告:谢安桥。被告:谢鸿程。原告长沙宏银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安桥、谢鸿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长沙宏银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宏银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宏银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38元,减半收取计669元,由原告长沙宏银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罗绍铭人民陪审员 周海清人民陪审员 李淑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石海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