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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民初83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胡爱兰与张小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沧浪支公司东商业务一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爱兰,张小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沧浪支公司东商业务一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8320号原告:胡爱兰,女,1966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侦,如皋市丁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小华,男,1965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沧浪支公司东商业务一部,住所地苏州市运河路8号。原告胡爱兰与被告张小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沧浪支公司东商业务一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爱兰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胡爱兰负担。审 判 长  孙俊驹人民陪审员  曹梅芳人民陪审员  周远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许笔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