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民终25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台山市维健五金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神鹰涂料有限公司、唐万伦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神鹰涂料有限公司,唐万伦,江纯,台山市维健五金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民终25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神鹰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东边村自编东成社新庄一巷**号*楼(仅作写字楼功能用)。组织机构代码:69694376-X。法定代表人:江纯,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唐万伦,男,197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罗甸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江纯,女,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山市维健五金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水步镇长塘工业区***号首层。法定代表人:廖礼尉,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广州神鹰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神鹰公司”)、唐万伦、江纯因与被上诉人台山市维健五金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台法民二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书面通知广州神鹰公司、唐万伦、江纯预交案件上诉费,期间广州神鹰公司、唐万伦、江纯以经济困难为由,提出缓交上诉费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相关规定,不予同意其申请。2016年10月18日,本院书面告知广州神鹰公司、唐万伦、江纯不予同意其二审受理费缓交申请,并通知广州神鹰公司、唐万伦、江纯自接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上诉费,但广州神鹰公司、唐万伦、江纯并无如期交纳。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广州神鹰公司、唐万伦、江纯提出上诉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神鹰涂料有限公司、唐万伦、江纯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2015)江台法民二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汉锡审 判 员 李小华代理审判员 周宗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洁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