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01民特4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5

案件名称

王坚申请确定选民资格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坚

案由

申请确定选民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特472号起诉人:王坚,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环,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起诉人王坚申请确定选民资格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天津市和平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任嘉欣、路明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起诉人王坚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起诉人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起诉人王坚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文澄审 判 员  杜博懿代理审判员  白月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施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