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1民特4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5
案件名称
王坚申请确定选民资格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坚
案由
申请确定选民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特472号起诉人:王坚,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环,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起诉人王坚申请确定选民资格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天津市和平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任嘉欣、路明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起诉人王坚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起诉人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起诉人王坚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文澄审 判 员 杜博懿代理审判员 白月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施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