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2民初33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上蔡县鑫隆砼业有限公司与常跃瀛、上蔡县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蔡县鑫隆砼业有限公司,常跃瀛,上蔡县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3399号原告:上蔡县鑫隆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重阳办事处南大吴村东侧。法定代表人:节玉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碟,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跃瀛(常念东),男,汉族,住上蔡县。被告:上蔡县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房地产管理所对面。法定代表人:赵文典。原告上蔡县鑫隆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常跃瀛(常念东)、上蔡县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上蔡县鑫隆砼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蔡县鑫隆砼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542元,减半收取计3271元,由上蔡县鑫隆砼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任秋莲人民陪审员 景卫民人民陪审员 任景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飘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