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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9民初19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9民初1961号原告:刘某1。委托代理人:高淑华,河北金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原告刘某1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淑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刘某2由被告抚养。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接触少,在家人的安排下完婚,婚后生活中发现彼此性格差异太大,不适合做夫妻,但此时被告已经怀孕,原告默默照顾被告,孩子出生后承担起了做父亲的责任,每天辛勤赚钱养家,从未提出过离婚。原、被告因没有感情,两人在一起要么不说话,要么吵架,这种生活维系了3年多,后实在维持不下去了便与被告协商离婚,协议未成,直到3年前双方再次吵架,我离开家,一人独自居住至今。现在我已经到了而立之年,经过深思熟虑,决定结束这段没有感情的婚姻,故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一、石家庄市藁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证明一份;一、2016年6月9日、2016年9月16日杜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两份;二、房屋租赁合同一份;三、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住院手续。被告张某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5月,原告刘某1与被告张某举行了结婚仪式,××××年××月××日生女儿刘某2,××××年××月××日原、被告补办了婚姻登记手续。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结婚时间长且生育一女儿,离婚对孩子身心成长不利。被告张某常年居住在杜村,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符合缺席判决条件。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1与被告张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丽珍二0一六年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改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