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刑终6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于成长妨害公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成长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终654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成长,男,1975年8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9月4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于成长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6)辽0281刑初617号刑事判决,以妨害公务罪判处于成长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于成长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成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于成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于成长撤回上诉。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6)辽0281刑初56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辉审判员 薛 凯审判员 何 云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龙国红(代)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