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02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相立、李相双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相立,李相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02刑初754号公诉机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相立,男,1981年6月27日出生,无业。2007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2年1月10日假释释放,假释考验期自2012年1月10日至2014年1月18日。2016年4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被告人李相双,男,1975年7月5日出生,无业。2016年4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瑶检公诉刑诉[2016]7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相立、李相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若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相立、李相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3月31日凌晨,被告人李相立、李相双经预谋后至合肥市瑶海区临泉东路皇马花园小区,由李相双负责望风,李相立用自制插片打开该小区*栋**室的防盗门,进入客厅盗走被害人李某现金约2300元。2、2016年3月底、4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李相立、李相双经预谋后至合肥市新站综合开发区金海花园小区,由李相双负责望风,李相立用自制插片打开该小区*栋**室防盗门,盗走被害人童某现金2000余元。2016年4月11日,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李相立、李相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相立、李相双的上述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李相立、李相双归案后,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入户盗窃被害人童某现金2000余元的犯罪事实。所盗赃款4300元,已被两被告人平分并挥霍殆尽。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相立、李相双���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指认照片、前科材料、归案经过、户籍信息、被害人李某、童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相立、李相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被害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被告人李相立入户盗窃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犯罪处罚,被告人李相双负责望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相立、李相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相立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假释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人李相双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相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2017年6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李相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2017年1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责令被告人李相立、李相双退赔被害人李艳现金约2300元,退赔被害人童有菊现金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吴明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小涛附件:本判决所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