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5民初63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郑某与卓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卓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5民初636-3号原告郑某,女,1991年6月24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建伟,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卓某,男,1990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卓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6)豫1725民初636号民事裁定,查封登记在被告卓某名下的豫A×××××号车辆一辆。本案现已调解结案,且被告卓某已履行支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卓某名下的豫A×××××号车辆的查封。审 判 长 李 磊审 判 员 方光璞人民陪审员 尹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永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