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民初98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小建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9853号原告:杨小建。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人民东路159号瑞景广场4幢7楼701室。原告杨小建与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杨小建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小建的撤诉申请,系自愿撤回起诉,本院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建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杨小建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小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小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