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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22民初字5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荫县支行与魏景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荫支行,魏景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嘉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22民初字54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荫支行,住所地嘉荫县朝阳镇。法定代表人何晶,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沛东,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荫支行员工。被告魏景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荫支行诉被告魏景泉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荫支行于本案审理前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撤诉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荫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3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荫支行负担。审判员  周晓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国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