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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7民初11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7民初1141号原告:高某,女,196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三思乡前郭平村人。被告:陈某,男,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三思乡前郭平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韩英雪代理审判员  刘妙茹代理审判员  李立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笑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