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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21执4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应军申请执行王伟丞终结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应军,王伟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1执497号之二申请人:张应军,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攀莲镇观音村三社。被执行人:王伟丞,男,198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攀莲镇桥东街29号附760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421民初68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张应军申请执行王伟丞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1民初6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天明审判员  郑从俊审判员  唐 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楚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