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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执6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钟表与梁春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彪,梁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698号申请执行人钟彪,男,1990年8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梁春林,男,1974年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02民初3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4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钟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春林一案。执行标的4933元。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现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钟表申请执行梁春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债权总额为4933元及利息,已实现债权0元,未实现的债权数额4933元及利息,本案在被执行人梁春林有财产可以执行时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黎明审判员  陈大平审判员  陈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杰 微信公众号“”